2021年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一年。中国隆重纪念了建党100周年,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
回首2021年,虽然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以及疫情形势非常复杂,但中国金融业在党的领导下,取得了令人羡慕的成绩。
2021年,我们见证了中国金融业多个精彩瞬间和重要事件。2021年,中国金融业回归本源,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国家发展战略和经济转型方面,以及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方面作出了许多创新,在金融科技发展、金融对外开放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得到了普遍提升。2021年,货币政策更加精准,更为灵活,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人民币依然坚挺,北交所闪亮登场标志着多层次资本市场取得进展,投资者索赔的成功意味着保护投资者利益不再是一句空话,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进入实质性阶段,恢复与处置计划得到落地,不少地方银行完成了重组,银行科技发展奖演变成了金融科技发展奖,数字货币开始在更大范围使用。
2021年,我们也有很多无奈,在积极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新的金融风险事件仍然时有发生,股票市场似乎还没有走出一个令人期待的行情。
不管面对的是喜是忧,我们都需要铭记和反思,为此,我们评出了2021年中国十大金融事件,并邀请业内专家撰写了述评。
展望2022年,刚刚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明了未来中国经济的发展方向:明年经济工作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金融业必将书写出更为精彩的篇章。
2021年9月2日,国家主席习在2021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上视频致辞时表示,将继续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11月15日,北交所在北京金融街正式开市。北交所首批81家上市公司集体亮相,体现了鲜明的创新型中小企业特征。与沪深交易所不同,北交所坚持“层层递进”的市场逻辑,上市公司来源于新三板创新层。超80%的公司来自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技术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17家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至此,我国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初具雏形,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新三板,多层次资本市场是支持我国经济转型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足以提高新三板的关注度,提升新三板的表现。
对于北交所的定位,按照监管层的说法就是,坚守一个“定位”,处理好“两个关系”,实现“三个目标”。
坚守“一个定位”。北京证券交易所将坚持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 尊重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规律和成长阶段,提升制度包容性和精准性。
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北京证券交易所与沪深交易所、区域性股权市场坚持错位发展与互联互通,发挥好转板上市功能。二是北京证券交易所将与新三板现有创新层、基础层保持统筹协调与制度联动,维护市场结构平衡。
实现“三个目标”。一是构建一套契合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的涵盖发行上市、交易、退市、持续监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的基础制度,补足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普惠金融的短板。二是畅通北京证券交易所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纽带作用,形成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成长路径。三是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形成创新创业热情高涨、合格投资者踊跃参与、中介机构归位尽责的良性市场生态。
截至2021年12月14日,北交所总计成交额为478.97亿元人民币,在82家北交所上市公司中,除3家因申请转板处于停牌阶段以外,余下79家公司中,14家上涨,65家下跌,日均振幅由开市首日的25.51%降至5.28%。经过买卖双方充分博弈后,投资者已趋于理性,总体交易热度保持合理水平。
为新三板的改革指明了方向。新三板自设立以来,经历过一阵的爆炒之后,逐渐冷清。随着交易量的缩水,新三板失去了融资的意义,很多挂牌公司从新三板这个资本市场上筹不到任何资本,反而却要付出不菲的成本。
为注册制改革进入深水区提供了一个路径。虽然说现在科创板、创业板已实现制度改革和局部注册制,但是考虑到目前排队上市的企业依然很多,制度上我们并没有提供一个比较好的路径以解决当前IPO的“堰塞湖”问题。大量创新企业的融资需求被压制在了一级市场。北交所的制度改革,相当于在制度上加大加宽了上市通道,有利于解决IPO的“堰塞湖”问题,推动注册制改革走向了深水区域。
完善了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我国拥有大量专特精新中小企业,虽然它们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价值,但是它们实际上是与资本市场绝缘的。这些企业,通过一级市场的资金扶持,显然力度是不够的。北交所的设立,在公开的资本市场上又建了一个细分领域,在这个领域里面, 一些中小企业进入了资本市场的视野,资本也能够有序进入这些企业。
北京证券交易所开市,意味着注册制改革进入深水区,全面注册制即将到来。12 月10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到, 要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经过了科创板、创业板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试点运行后,注册制改革终将“全面上路”。
2021年10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正式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和首批19家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D-SIBs)名单,标志着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框架基本确立和落地,有助于促进与国际金融监管接轨,增强我国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首批1 9 家D - S I Bs的确定标准,是2020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的《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该办法于2021 年1月1日起执行,是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框架的基础性制度。从评估的指标来看,此次19家银行在基于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和复杂性四个维度的综合评价中排名靠前。此次19家银行,与国内按2020 年末“资产规模”排序的前20家银行吻合度极高,全部在这20家银行名单内,同时也均在20家“核心一级资本净额”最大的银行名单内,可见“规模”是决定银行是否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首要标准。
19家银行按系统重要性得分从低到高分为五组:第一组8家,包括平安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宁波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和北京银行;第二组4家,包括浦发银行、中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第三组3家,包括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和兴业银行;第四组4家,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第五组暂无银行进入。后续是否有银行进入第五组,将视银行具体发展情况、国内监管导向和国际监管形势而定。
入选D-SIBs,既是对银行的高度认可,又给其带来了不小的压力,需要银行满足更高监管要求。在附加资本要求上,按照《规定》,此次入选的19家银行,根据所属组别,由低到高分别要满足0.25%、0.5%、0.75%和1%的附加资本要求,以及0.125%、0.25%、0.375%和0.5%的附加杠杆率要求。由于D-SIBs中第五组空缺,因此都不必执行最为严格的“1.5%附加资本+0.75%附加杠杆率”监管要求。附加资本要求都须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因此D-SIBs首当其冲要补充核心一级资本。当然,银行是否需要补充资本或补充资本的紧迫程度,取决于各银行在长期经营中,通过内源积累和外部融资等实现的资本充足水平,也即资本“安全垫”是否足够厚实。
从资本情况看,目前19家银行均满足附加资本要求和附加杠杆率要求,且具有一定的“安全垫”水平,短期内无资本短缺之虞。但在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前提下,从更为严格和审慎的评价角度,个别银行可能仍有资本补充压力。除满足附加资本监管要求外,系统重要性银行还要做好满足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监管要求的准备。TLAC比率包含风险加权比率和杠杆比率,工农中建四大行的风险加权比率应于2025年初达到16%、2028年初达到18%,杠杆比率应于2025年初达到6%、2028年初达到6.75%。虽然其他D-SIBs银行暂无这种压力,但也需要更加重视资本补充,提前做好TLAC实施的应对准备。
整体看,入选系统重要性银行,短期增加了单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考核压力, 长期则提高了银行业整体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同时对杠杆率等方面的附加监管,也将影响银行的信用扩张意愿,银行业风险水平将随之下降,整体经营质量有望提升,有利于提升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但也要看到,由于大型银行目前核心一级资本相对充足,资本补充压力更多来自TLAC工具,部分其他银行则面临较大的核心资本补充压力,因此要更加关注资本充足率较低银行的经营情况。
为此,商业银行应更加注重资本管理金融,保证和有序提升资本安全性水平。从稳健发展的角度看,商业银行提升资本水平还应主要依靠自身“造血”和内部发力。同时,要将防范风险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平衡好资产增速与结构优化的关系,不断提升风险缓释能力,为业务拓展提供保障,实现资本充足与经营发展双提升、两促进。
当前,在世纪疫情冲击下,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和不确定。我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 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2021年,稳健的货币政策灵活适度,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中国人民银行两次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综合融资成本下降。
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国内疫情仍在蔓延,处于产业链、供应链上的小微企业受到冲击严重,市场微观主体不稳固;融资难题虽然有所缓解,但金融覆盖的广度和深度还有待提升。房地产市场需求低迷,出现震荡;房地产企业违约事件频发,部分企业现金流风险加大。受上年同期基数抬升影响,以及疫情汛情的冲击,2021年前三季度GDP同比增长9.8%,较上半年有所回落;分季度看, GDP增速分别为18.3%、7.9%和4.9%,增速跌破5%;前三季度,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涨0.6%,低于3%左右的预期目标。
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需要尽快对经济“稳增长”采取措施。2021年12月8日至10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2022 年经济工作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要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适度,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的支持。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要协调联动,跨周期和逆周期宏观调控政策要有机结合。
两次降准均是全面降准。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稳字当头,稳健的货币政策灵活精准、合理适度,两次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增强信贷总量增长的稳定性,保持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同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
与2020年三次定向降准不同,2021年两次降准均是全面降准。7月15日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不含已执行5%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下调后,金融机构加权平均存款准备金率为8.9%。12月15日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不含已执行5%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下调后,金融机构加权平均存款准备金率为8.4%。
不下调部分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的主要原因是,5%的存款准备金率是目前金融机构中最低的,保持在这一低水平有利于金融机构兼顾支持实体经济和自身稳健经营。除已执行5%存款准备金率的部分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外,对其他金融机构普遍下调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
稳健的货币政策更加灵活适度。2020 年以来,在应对疫情中,人民银行坚持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不搞大水漫灌;把握好稳健货币政策的力度和节奏,综合研判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的边际变化以及主要经济体可能的货币政策调整,主动做出前瞻性安排,努力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了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
两次降准是货币政策回归常态后的常规操作,释放的资金将被金融机构用于归还到期的中期借贷便利和补充长期资金,更好满足市场主体需求,银行体系流动性总量仍将保持基本稳定。尤其是第二次降准,更多是通过释放宽松信号提振市场信心,护住小微企业基本盘,避免2022年初信贷增长乏力、经济增长脱离合理区间。
两次降准共计释放长期资金约2.2万亿元,旨在助力经济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一是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通过降准加强跨周期调节,增加金融机构长期稳定资金来源,优化负债结构,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更好地缓解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二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两次降准将每年降低金融机构资金成本约280亿元,通过金融机构传导可促进降低社会综合融资成本,缓解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融资贵问题。
2021年11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创设推出碳减排支持工具这一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以稳步有序、精准直达方式,支持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碳减排技术等重点领域的发展,并撬动更多社会资金促进碳减排。碳减排支持工具发放对象暂定为全国性金融机构,人民银行通过“先贷后借”的直达机制,对金融机构向碳减排重点领域内相关企业发放的符合条件的碳减排贷款,按贷款本金的60%提供资金支持,利率为1.75%。
碳减排支持工具的推出是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要决策部署和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实施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专项政策,设立碳减排支持工具”的贯彻,将发挥政策示范效应,引导金融机构和企业充分认识绿色转型的重要意义,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碳减排支持工具更主要的意义在中长期,对于碳达峰、碳中和对应的投资规模来说,金融支持是必不可少的环节。2021 年11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设立碳减排金融支持工具的基础上,再设立2000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形成政策规模,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近年来,绿色金融发展迅速,参与各方在政策搭建、产品创新和地方试点等领域全面发力,取得了一系列成果。
绿色金融政策框架逐步完善。监管部门通过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建立了系统性绿色金融政策框架。原银监会于2012 年和2013年分别发布了《绿色信贷指引》和《绿色信贷统计制度》。2016年,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2019年,中央各部门出台了近20项绿色金融相关政策和规定。2020年,证监会修订《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鼓励证券公司参与绿色低碳转型。2021年4月,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使我国绿色债券更加聚焦绿色低碳发展战略。2021年8月,人民银行发布国内首批绿色金融标准,为金融机构规范开展环境信息披露工作、为企业开展环境权益融资活动提供了指引。
绿色金融市场和产品创新成效显著。银行从战略规划、产品创新和风险分析等多个方面稳健发展,加强顶层设计,设立专营机构,积极创新产品,开展环境与气候压力测试等。据人民银行统计,截至2021年6月末,我国本外币绿色贷款余额达13.92万亿元,我国绿色信贷规模位居全球第一。资本市场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增强绿色发展意识,大力支持绿色低碳产业发展。中国金融新闻网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6月末,我国含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主题概念类基金和使用ESG投资策略构成投资组合的基金约270多只,存续规模约3000亿元。此外,绿色投资和责任投资理念逐渐成为共识,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绿色信托等新金融产品及业态不断涌现,环境风险压力测试方法和工具开始得到推广。
绿色金融地方试点取得可复制经验。自2017年6月设立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以来,我国已设立六省九地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为全国绿色金融发展积累了丰富的实践创新经验。《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2021)》显示,截至2020年末, 六省九地试验区绿色贷款余额达2368.3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15.1%;绿色债券余额为1350亿元,同比增长66%。
未来,碳中和带来的巨大绿色低碳投资需求将成为金融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 在供需共同发力的背景下,绿色金融市场将持续快速扩容。从需求侧看,实现碳中和意味着政府将出台一系列力度更大、覆盖范围更广的低碳项目扶持政策,完善相关激励机制,如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启动和扩容、财政对绿色低碳活动的补贴和减税政策等。这将显著提高绿色低碳项目回报率和收益的可预期性,提升绿色投资积极性,带来大量绿色金融服务需求。从供给侧看,预期中的绿色金融政策,如央行的碳减排支持工具、绿色银行考核机制、环境信息披露要求等,都将提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回报,从而激励这些机构提供更多的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
2021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
《通知》的发布给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浇了一盆冷水,将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并为有效打击虚拟货币滋生的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指导。实际上,自2020年5月12日比特币减半,至《通知》发布当日,比特币涨幅高达373%;在此期间比特币经历了多次暴涨暴跌,大量高杠杆用户爆仓,血本无归,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此外,虚拟货币因其匿名性等特点,被暗网交易、线上赌博、传销盘、资金盘等上游违法犯罪活动用于洗钱,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通过虚拟货币进行洗钱更为隐蔽,加大了反洗钱的难度,给国家金融安全、社会稳定带来严重挑战。2021年3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洗钱犯罪活动的典型案例。
《通知》与此前虚拟货币相关监管政策一脉相承,持续对虚拟货币保持高压监管态势。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非货币本质,加强比特币监管,提示比特币投资风险。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了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是一种非法公开融资行为的本质,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监管,提示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的风险隐患。本次在上述政策基础上,监管力度更强、监管内容更广、监管手段更丰富。
在监管力度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首次加入发布单位名单,并成为部门协同联动机制成员单位。由此表明,国家将从行政执法与司法协同的角度,强化对虚拟货币相关非法活动的监管打击力度。
在监管内容方面,《通知》首次指出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2017年9月4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发布后,国内虚拟货币交易所纷纷出海,通过在海外架设服务器的方式为我国境内用户开展业务,以规避监管。本次《通知》从政策上堵上了虚拟货币交易所为我国境内居民提供非法交易场所的大门。此外,《通知》继续强调虚拟货币的非货币本质,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并首次将泰达币等所谓稳定币与比特币、以太币一并列出予以强调。2020年6月,广东省公安厅破获全国首例利用泰达币“洗钱”案件,涉案人员利用泰达币为境外120个赌博网站以及70家投资诈骗平台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涉案金额达1.2亿元。
可以预见,随着《通知》的发布及监管部门持续高压监管态势,国内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将加速消退,虚拟货币滋生的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将得到有效遏制。为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虚拟货币监管将开启新的篇章。
2021年9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批复同意筹建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养老保险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11.5亿元。公司股东包括10家银行理财子公司、2家证券公司、1家保险公司、3家政府投资平台和1家投资机构,共计17家机构。其中,银行理财子公司成为主体,合计持股比例接近七成。10家银行理财子公司分别是工银理财、农银理财、中银理财、建信理财、交银理财、中邮理财、信银理财、招银理财、兴银理财和华夏理财。
即将成立的国民养老保险公司,是我国第三支柱养老金即个人养老金发展的重要载体,是我国养老金体系发展改革的重要标志,是我国养老金融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00年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7.1%)。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临近深度老龄化社会(13.5%)。目前,我国正处于人口结构加速老龄化阶段。距离65岁以上人口占比达到14%的深度老龄化社会,只有一步之遥。发展个人养老金,是应对未富先老、养老安全的重要经济对策。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三支柱养老金体系:第一支柱为基本养老金;第二支柱为补充养老金,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第三支柱为个人养老金,以2018年开始试点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为代表。目前,第一支柱养老金资产约为9万亿元,第二支柱养老金资产约为3万亿元,第三支柱刚刚起步。以国民养老保险公司为代表的个人养老金发展,有利于完善我国三支柱养老金体系,避免养老金结构失衡,实现我国养老金体系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国以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为三支柱的金融结构失衡,银行业在金融资产中的占比在80%以上,处于一枝独秀的主导地位。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间接融资模式,不但与经济结构的调整转型不适应,而且导致我国金融资产风险向商业银行集中,向债务融资集中,导致宏观杠杆率过快上升形成的金融风险集中于商业银行。
2019年底,在我国160多万亿元的银行存款中,82万亿元为住户存款,三分之二为一年期以内的存款;20多万亿元的银行理财产品,四分之三为一年期以内产品。以短期储蓄和银行理财为代表的金融产品,并不具备真正的养老特征,养老保障属性较弱。
通过个人养老金发展,将一年期以内的居民储蓄逐步转变为个人养老金积累,实现养老金改革与金融改革互动,有利于推动养老金融发展,改变失衡的金融结构,分散和降低金融体系风险,推动直接融资方式发展。
个人养老金资产的日积月累,个人养老金开展长期投资,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一是个人养老金投资债券市场,有利于降低社会资金成本,降低长期国债的收益率水平。二是个人养老金资产投资股票市场,有利于改变资本市场的资金结构、改变投资者结构以及稳定资本市场。同时,短期储蓄和短期理财转变为个人养老金的组合投资和长期投资,可以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实现养老金收益增长。
从国际经验来看,个人养老金投资是风险资本和股权投资的重要来源。个人养老金投资于风险资本市场,风险资本投资于创新企业和科技企业,有利于推动创新发展、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2021年12月1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可以预见,通过养老金改革发展、金融改革发展、财税政策发展的互动,推动我国养老金融发展,将是我国金融行业未来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
202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逐步成为保障农民稳定增收、农产品有效供给、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可得性、覆盖面和便利度,对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适应城镇化带来的农民就业结构和就业流向改变、农业生产模式转变基础上出现的农业经营组织。虽然前期在用地、融资、保险、财税、基础设施建设上的政策支持推动了其发展壮大,但受限于农业经济的周期性风险、合格的抵押物缺乏、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有效的信用机制缺乏,这一领域的金融服务效果欠佳。
做好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解决银企信息问题。包括充分利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发布制度、家庭农场名录制度,建立共享信息数据库和融资综合服务平台,为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基本保障。
多渠道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押质押物范围,解决金融服务的关键痛点。包括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支持农机具和大棚设施等合规抵押质押融资、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业务、开展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等多渠道业务。
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和风险分散渠道。包括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差异性信用贷款、鼓励优化“保险+信贷”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新三板等上市和挂牌融资,推动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融资。探索构建涵盖财政补贴基本险、商业险和附加险等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发挥“保险+期货”、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作用,分散信贷风险。
强化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激励。一方面,鼓励大中小银行发挥各自优势落实好相关准备金优惠政策,鼓励其在发放三农专项金融债券、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降低经济资本风险权重等政策方面加大倾斜力度,鼓励其扩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投放。同时,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共担前提下,共同创设“见担即贷”“见贷即担”等产品模式,做到应担尽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健全风险补偿机制,通过市场化方式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贷风险分担,筑牢金融风险防火墙。
上述政策着重解决了金融支持的信息问题、成本问题、抵押物问题等核心要点。未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效果还应解决好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将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纳入分支机构和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和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的同时,处理好政策补偿和利益激励机制的关系,最大限度地调动金融机构的主观能动性。二是充分发挥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等金融科技与农村金融的融合作用,通过数字化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精准服务能力,提升金融供给水平;同时,创新订单、仓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金融,探索开展“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连锁超市”等产业链延伸模式。以科技降风险,以创新促发展,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有力、有效的金融支持。
人民币汇率在双向波动中显著升值,成为2021年五大国际货币中的最强货币。进入2021年以来,美元汇率持续走强,衡量美元对一篮子货币汇率的常用指标——美元指数(USDX)涨幅超过了7%(截至2021年12月17日),同期日元、欧元对美元汇率贬值均超过8%,英镑贬值幅度较小,也超过了3%,而同为特别提款权(SDR)篮子货币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反而升值了2%。
我国良好的经济基本面对人民币汇率构成支撑。汇率是一国货币对另一国货币的相对价格,汇率的变化也必然反映两个相关国家之间经济基本面的相对变化。新冠肺炎疫情并没有如2020年底、2021年初预测的那样于2021年中在全球基本结束,新的变种不断出现,制约着各国经济的恢复。凭借体制优势,我国继续成为全球疫情防控中做得最好的大国,我国经济总体上呈现平稳持续恢复态势。尽管进入下半年后我国经济下行压力有所加大,但是全年增速有望不低于8%,远超过年初政府预定的6%增长目标,也基本符合年初各大机构的预测,在大国经济体中继续领跑。反观美国经济,尽管2021年明显好于2020年,也在加快恢复,但是目前看全年增速可能仅略高于5%,远不及年初各大机构给出的6%以上甚至高达8%的预期增速。
我国出口高速增长以及较高的贸易顺差,使得我国外汇市场的外汇供给更加充足。市场的基本规律是供求决定价格。人民币汇率升值是我国外汇市场外汇供求变化的结果。按美元计价,2021年以来,我国各月货物出口同比增速基本上维持在20%以上,1~11月累计同比增长31.1%,实现贸易顺差5817.15亿美元,已经超过2020年全年的5239.9亿美元,同比增长29.8%。高出口增速和高额贸易顺差,使得我国外汇市场的外汇供给相对大于需求。这可以从央行外汇占款的变化上观察。2020年我国央行外汇占款净减少1009.16亿元,2021年1~11月则是净增加1301.3亿元,这一减一增反映的是央行在外汇市场上由净卖出外汇转变为净买入外汇,说明外汇市场上的外汇供给大于需求,需要央行入市买入,以助市场出清。外汇市场上外汇供给大于需求,人民币汇率必然升值。
必须注意的是,人民币汇率仍然是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尽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由基础性作用提升至决定性作用,但是我国至今实行的仍然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8·11”汇改以来,从人民币汇率的波动与走势看,尽管市场在汇率决定中的作用逐步提升,但是人民币汇率仍然实行的是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仍然是可控的,能够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人民币汇率适度升值有利于提升中国经济的国际地位和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我国经济已经从主要依靠要素投入的高速增长阶段转向主要依靠创新驱动的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在这种情况下,汇率的适度升值配合其他手段,有利于促进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和提高创新实力,进而实现全社会的经济转型升级。近年来的一些定量研究也支持上述判断和结论。
展望2022年,人民币汇率有望在基本稳定中继续维持强势。从国际外汇市场的角度看,美元指数走强对人民币汇率的压力将会减小。得益于美国经济在发达国家中更早更快恢复以及美联储更早回归货币政策正常化,2021年以来美元指数已经有了可观的涨幅,综合分析美元指数的历史表现,未来一年美元指数进一步上涨的空间极为有限。结合基本面及技术分析,2022年美元指数大概率呈现先强后弱的走势,相对2021年,其重心不是抬升而是下降。从国内来看,我国有能力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实现有质量的中高速发展。综合来看,人民币汇率有能力也有望继续保持相对强势,预计2022年人民币汇率的重心将在2021年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
广受社会关注的全国首例证券虚假陈述特别代表人诉讼——康美药业案,2021年11月12日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案涉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马兴田等22名被告总计承担约24.59亿元的民事赔偿责任。这是我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五条实施以来的首次司法实践亚美体育。本案是中国股市有史以来最大的财务造假案、最大金额的投资者索赔案、原告人数最多案、第一例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以及从高管到独立董事到会计师事务所惩罚波及面最广的案件,创造了股票虚假陈述单案赔偿额最高纪录,堪称我国资本市场法治化建设的里程碑。2021年12月21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官方公众号宣布,其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开始执行,50327名投资者将以现金、债转股、信托收益等方式获取赔偿。至此,“康美药业案”终于落槌执行。
财务数据造假一直是资本市场的“毒瘤”,像康美药业这样通过虚增营业收入、虚增货币资金、虚增固定资产等方式有预谋、有组织并且长期实施财务欺诈的上市公司不在少数。根据原《证券法》的规定,证监会顶格60万元的行政处罚权,与造假者动辄百亿元的造假金额相比,可谓是杯水车薪,一直饱受市场诟病。此次新《证券法》建构的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为资本市场敲响了警钟,显示了资本市场法治化的权威与决心。
从法律、法理的层面来看,本案涉及到的法律细节值得关注和反思:其一,关于虚假揭露日的确定问题。在本案中,广州中院以自媒体质疑康美药业财务造假的2018年10月16日为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其创新之处在于,将非官方性微信公众号所发布文章之日作为揭露日,当属全国首案,是对揭露日特征“全国性媒体”概念的突破。其二,关于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问题。本案在这方面突破较大。其三,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的责任承担,本案判处正中珠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处杨文蔚、张静璃、苏创升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均于法有据。此外,还有更为专业的损失测算和风险排除、破产程序中投资者保护等问题,限于篇幅,不再展开分析评论。
综上,“康美药业案”判决中,康美药业除被判处巨额民事赔偿外,司法机关还同步追究了原董事、大股东、参与造假的高管及员工的刑事责任。长期以来,“以罚代刑”成为行政执法领域的痛点之一,造假者违法成本低廉,而散户投资者又面临着法律知识匮乏、举证难、诉讼成本高、诉讼周期长等维权困境。新《证券法》构建了民事、行政、刑事立体化的责任追究体系,对于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起到了强大的震慑作用。本案中,独立董事被判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上亿元的赔偿,符合中央在《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中加强资本市场管理的精神。尽管行业沉疴不能一夕根除,但本案极有可能打破独董是“花瓶”的魔咒,有助于推动我国独董制度的发展完善。
“康美药业案”落槌执行意味着,无论是公司内部的董事、股东、高管,还是外部作为证券市场“看门人”的中介服务机构,从此都被戴上了“紧箍咒”,任意挥霍投资者血汗钱的时代一去不复返,市场各方都必须增强对市场的敬畏之心。无论是“视而不见”还是“为虎作伥”,职业操守缺失,都将受到严厉惩处,不能再全身而退。
新《证券法》建立的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创新,更是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投服中心依法接受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投资者采取“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模式,体现了政府监管部门通过司法手段为投资者争取最大权益,对重大影响恶劣案件进行兜底保护的决心。可以预期,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已经启程,此后相关工作将会常态化开展,它将成为保障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力武器,帮助市场投资者作出更加理性和合理的判断。民事、行政、刑事惩戒相互支持、衔接的立体责任追究体系,也将助力重塑更加规范、透明、开放的资本市场生态。
2021年12月3日,中国恒大集团发布公告称无力履行一项金额为2.6亿美元的担保义务,并成立风险化解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于同日发布公告称,应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同意向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派出工作组,督促推进企业风险处置工作,督促切实加强内控管理,维护正常经营。这意味着2021年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恒大集团债务违约传闻已经坐实,此前寻求政府支持的传言确有其事。同日,已经多次为恒大发言的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分别发表声明,认为这是市场经济的正常现象,其性质只是企业自身经营不善造成的个案。
作为中国房地产头部企业之一,恒大一直是媒体关注的焦点企业。2021年特别是下半年以来,恒大债务问题一直是国内外财经新闻的热点,也引发央行、监管部门以及各级政府的密切关注。近两万亿元的巨额债务以及即将到来的偿还期和打折销售并没有换来预期的现金流,让境外评级机构在2021年7月中旬将拥有大量利率较高的未偿外债的恒大集团的评级从B+调到B-,而外方媒体甚至将之渲染为“中国的雷曼时刻”。2021年8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约谈恒大集团高管,要求积极化解债务风险,维护房地产市场和金融稳定。
应当承认,恒大集团处理这场危机的态度不可谓不积极,实控人出售股票、企业出售包括盛京银行股权以及其他各种资产以获得流动性,立下军令状确保交房。但是,与所有面临巨额流动性危机的企业一样,即使是打折出售优质资产的努力也没有成功,资产缩水的速度总是远远快于偿还债务的速度和业务增长的速度,难以避免债主争相要债的命运。中国恒大的港股从2021年1月20日的最高点17.29港元下降到12月28日最低点1.42港元,跌了91.8%,如果以2021年1月4日的收盘价来比较,则跌了89.8%,令人唏嘘。
恒大危机给政府、企业家、房地产同行以及金融机构带来了诸多启示。本刊也在2021年第11期组织了一组文章进行讨论。虽然角度各异,但过高的负债率、过度的多元化、公司治理的失效以及实控人的因素都是重要的内部原因。恒大危机提醒我们,“大”并不等于“强”,没有“强”,则无法做到“恒大”,要实现“恒大”要有“大”局、懂“大”势,顺势而为。它也提醒我们转型之难,挣惯了大钱快钱的机构再去挣小钱慢钱就会很不适应,习惯了做大公司业务的银行转型去做小微、做零售就会感觉非常痛苦,如果定力不够,转型之路往往会走走停停。国家也是如此,房地产能带来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大幅增加,虽然其对制造业的挤出效应和增加金融风险的副作用让人担忧,但现实的短期诱惑总让人难以痛下决心,政策可能会发生摇摆、执行起来可能坚决果断。2017年初开始,决策层下定决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理念,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手段来转变房地产依赖型的增长方式,从而改变了人们对房地产的预期。正是由于这五年来对房地产政策的坚持,才确保了金融体系没有发生系统性风险和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换。过程虽然痛苦,但转型的效果已经显现。
虽然恒大的风险只是一个企业的个案,但关于系统重要性企业的反思需要监管层多加关注。任何企业,只要具备了系统重要性,都存在“大而不倒”的可能,当此类机构出了问题,政府不得不为避免更大的风险而采取相应的救助行动。这种系统重要性不仅表现在金融领域,而且也表现在社会民生领域。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角度来看,恒大这类房地产企业从开发到销售等多个环节都有金融的广泛参与,不管是通过银行信贷、发行债券或各项信托计划,还是通过各种理财或财富管理安排等,监管部门都需要有全面的把握。从社会民生领域来看,系统重要性指的是对就业、上下游企业及最终消费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当然,这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可以借鉴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管理办法,考虑出台系统重要性企业的认定规则和办法,并授权相应的机构专司监管之职。如果真能这样,那么就会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恒大这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当然,我们也期待,恒大能挺过难关,重新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