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法律责任。
● 本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所载财务资料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且未经审计。
● 本公司董事长白涛先生,副总裁、总精算师利明光先生,财务负责人及财务机构负责人胡锦女士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1.因2022年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本报告2022年一季度财务数据已经重述。
2.在计算“每股收益(基本与稀释)”的变动比率时考虑了基础数据的尾数因素。
说明:本公司作为保险公司,投资业务(保险资金运用)为主要经营业务之一,非经常性损益不包括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2.本公司未知前十名股东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未知其是否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2023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长呈现企稳回升态势,当前经济恢复正处于关键期,但恢复的基础尚不牢固。本报告期内,本公司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坚持价值引领,业务发展企稳向好,市场领先地位稳固。一是全力推进新单业务快速发展,新业务价值实现正增长。公司坚持发展第一要务,实现保费收入1人民币3,272.21亿元,同比增长3.9%;各项新单业务相关指标实现正增长,新单保费达人民币1,176.69亿元,同比增长16.6%;2023年一季度新业务价值增速由负转正,同比增长7.7%。首年期交保费为人民币714.78亿元,同比增长9.4%,保费规模处于历史高位;其中,十年期及以上首年期交保费为人民币200.82亿元,同比增长5.1%,占首年期交保费的比重为28.10%。续期保费为人民币2,095.52亿元,同比下降2.1%。短期险保费达人民币349.80亿元,同比增长0.7%。退保率2为0.40%,同比上升0.12个百分点。二是销售队伍量稳质升,发展活力稳步回升。公司始终坚持有效队伍驱动业务发展,聚焦“销售渠道强体工程”,不断强化增育联动,夯实队伍发展基石,推进销售队伍向专业化、职业化转型。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公司总销售人力为72.2万人,其中,个险销售人力为66.2万人,环比基本持平,队伍规模企稳迹象更加明显;队伍质态持续提升,个险板块月人均首年期交保费同比提升28.8%。三是坚持资负联动,投资收益同比提升。公司把握利率阶段性抬升机会加快债券配置节奏,缓解配置压力;紧密跟踪权益市场变化,适时兑现价差收益,提升收益水平。2023年第一季度,本公司实现总投资收益3人民币529.32亿元,同比增长18.8%;简单年化总投资收益率4为4.21%,同比上升33个基点;净投资收益5为人民币455.76亿元,简单年化净投资收益率6为3.62%。
2退保率=当期退保金/(期初寿险、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当期寿险、长期健康险保费收入)
3总投资收益=净投资收益+投资资产买卖价差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资产资产减值损失
4总投资收益率=[(总投资收益-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利息支出)/((上年末投资资产-上年末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期末投资资产-期末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2)]/90×365
5净投资收益主要包含各项金融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股息收入、分红收入,以及投资性房地产净投资收益、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等。
6净投资收益率=[(净投资收益-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利息支出)/((上年末投资资产-上年末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期末投资资产-期末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2)]/90×365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总资产达人民币54,625.86亿元,投资资产达人民币52,438.30亿元。2023年第一季度,受投资收益变化及传统险准备金折现率假设更新的影响,本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78.85亿元,同比增长18.0%。截至本报告期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达147.53%,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210.19%,较2022年第四季度末分别上升3.94个百分点和3.41个百分点,偿付能力持续保持较高水平,公司资本充足。
本公司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稳增长、重价值、优结构、强队伍、推改革、防风险”的经营策略,大力深化改革创新,不断优化运营服务,持续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快推进“八大工程”落地见效,深化营销体系改革,加速产品服务机制创新,推进健康养老生态工程,加强客户经营与数字化建设,切实加强风险防控,全面开创公司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法定代表人: 白涛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胡锦 总精算师: 利明光 会计机构负责人: 胡锦
法定代表人: 白涛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胡锦 总精算师: 利明光 会计机构负责人: 胡锦
法定代表人: 白涛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胡锦 总精算师: 利明光 会计机构负责人: 胡锦
法定代表人: 白涛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胡锦 总精算师: 利明光 会计机构负责人: 胡锦
法定代表人: 白涛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胡锦 总精算师: 利明光 会计机构负责人: 胡锦
注:因2022年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本集团2022年一季度财务数据已经重述。
法定代表人: 白涛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胡锦 总精算师: 利明光 会计机构负责人: 胡锦
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采用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过渡方案,在境内继续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财会〔2006〕3号)、《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4〕23号)等相关会计准则。
以下补充披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等(以下简称“新准则”)编制的公司2023年一季度相关财务信息。
注:对于保险合同比较信息,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重述列报;对于金融工具比较信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选择不重述列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4月13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各位董事,会议于2023年4月27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董事长、执行董事白涛,执行董事利明光,独立董事翟海涛、黄益平、陈洁现场出席会议;非执行董事王军辉、独立董事林志权以视频方式出席会议。执行董事赵鹏因其他公务无法出席会议,书面委托执行董事利明光代为出席并表决。本公司监事和管理层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独立董事对2023年一季度会计估计变更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3年一季度会计估计变更详情请见本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董事会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详情请见本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
六、《关于公司与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关于保险资金另类投资委托投资管理及运营服务协议〉的议案》
关联董事白涛、赵鹏、利明光、王军辉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董事会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详情请见本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
关联董事白涛、赵鹏、利明光、王军辉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情请见本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
关联董事白涛、赵鹏、利明光、王军辉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情请见本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
董事会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议案内容请详见本公司另行公布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及会议资料。QY球友会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