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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老有所养”的海南路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面向QY球友会在琼居住境内外人士
发布时间:2023-03-28
 3月24日,海南省政府印发《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办法》包括总则、资金筹集、养老保险待遇、基金管理、制度衔接、管理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八章,共三十一条。其目的是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背景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3月24日,海南省政府印发《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办法》包括总则、资金筹集、养老保险待遇、基金管理、制度衔接、管理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八章,共三十一条。其目的是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背景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基本方针是“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

  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是我国对外开放战略布局的重要一环。在这样的背景下,开放性是《办法》特点之一。

  在参保范围和对象上,凡具有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户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2个月,未领取职工或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三沙市户籍人员可以选择三沙市以外的居住地作为参保地;三沙市以外无居住地的,可选择就近的市县作为参保地参保。已经在三沙市以外其他市县参保的,可不变更参保地。

  “聚四方之才,共建自贸港”的海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自当具有覆盖境内外的开放胸襟。

  《办法》明确规定:在海南省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灵活就业或未就业港澳台居民,或持有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可以在居住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办法》规定,2013年4月3日前已领取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单列管理,待遇合并发放。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施行之前,已参加了老农保,且年满60周岁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单列管理,待遇合并发放。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施行之前,已参加老农保但未达到60周岁且未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应当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办法》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60周岁前户口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60周岁后户口迁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办法》规定,海南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政府代缴的保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缴费资助及利息组成。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证的城乡独生子女领证户、农村双女户(含农村少数民族三女户)的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政府除按规定给予补贴外,另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财政补贴。

  评残达到一级或二级伤残的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或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参保人员,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保费。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可由市县按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保费。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死亡后,按其死亡当月中央基础养老金24倍的数额发放丧葬补助金。死亡后遗体火化的,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提高至60倍。

  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可按规定领取相应基本养老金,但服刑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参保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继承,遗属可申领丧葬补助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涉及千家万户,怎样才能做好监督和管理?《办法》提出,该项工作要公开透明,接受相关部门的核查、查询、审计、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

  从责任主体层面看,各市县人民政府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要统筹组织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充实基层经办力量,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

  从主管部门层面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督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

  从具体经办层面看,包括三方面:一是省、市、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参保人员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等工作。二是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追回违规领取的资金,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三是村(居)民委员会,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确认、摸底调整、居民基本信息采集和情况公示等工作。

  海南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加强沟通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在公开透明同时,发挥“1+12”的整合效应,确保海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和监督步入法治化、规范化、高效化轨道。

  海南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

  海南建立地方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变化情况,适时提出全省地方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省委、省政府确定后实施。

  鉴于老年人收入来源少,海南省调整增加地方基础养老金时,对截至上年度满65周岁参保人员的调增部分加发10%。

  为做到统筹兼顾,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考虑人口预期寿命、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情况、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情况,制定计发月数调整方案,适时启动。

  《办法》要求,在基金管理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管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制定管理办法。原社会统筹账户基金,则按国家规定进行清理和规范。

  海南致力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和统筹准备金不能成为“一潭死水”,而要让“死钱变活钱”。《办法》提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和统筹准备金按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办法》要求,市县人民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为街道(乡镇)、村(居)委会工作提供必要工作经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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