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核心人员持股计划实施方案的公告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3年度核心人员持股计划参与情况的议案》(以下简称“2023年度核心人员持股计划”)。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要求,现将本公司2023年度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实施方案公告如下:
自愿参加本公司2023年度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核心关键人员共3,095人,参与资金总额合计人民币69,356.87万元,来源于员工的合法收入及业绩奖金额度。其中,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员工在2023年度核心人员持股计划中的参与情况如下:
*分别为执行董事马明哲、谢永林、陈心颖、姚波、蔡方方,高级管理人员黄宝新、冀光恒、张小璐、邓斌、盛瑞生、张智淳、胡剑锋,职工代表监事王志良。
2023年度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本公司二级市场流通股票。本公司后续将依据上述实施方案完成股票购买,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代码:601318 证券简称:中国平安 公告编号:临2023-017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3年度长期服务计划参与情况的议案》(以下简称“2023年度长期服务计划”)。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要求,现将本公司2023年度长期服务计划的实施方案公告如下:
自愿参与本公司2023年度长期服务计划的核心人才共83,651人,参与资金总额合计人民币445,094.99万元,来源于员工应付薪酬额度。其中,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员工在2023年度长期服务计划中的参与情况如下:
*分别为执行董事马明哲、谢永林、陈心颖、蔡方方,高级管理人员黄宝新、张小璐、邓斌、盛瑞生、张智淳、胡剑锋,职工代表监事王志良。
2023年度长期服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本公司二级市场流通股票。本公司后续将依据上述实施方案完成股票购买,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代码:601318 证券简称:中国平安 公告编号:临2023-008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23年3月1日发出,会议于2023年3月15日在深圳市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5人,实到董事15人,会议有效行使表决权票数15票。本公司全体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董事会亦对本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因执行中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有关规定所涉及的保险合同准备金会计估计变更相关内容进行了审议,认为本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并基于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得信息所作出的本项会计估计变更是合理的,并同意本公司对本项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本项会计估计变更的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及其附件。
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资本规划(2023-2025年)〉的议案》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建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建议股东大会一般及无条件地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执行董事,在监管机构批准的前提下,根据政策变化及市场情况,决定及处理本公司发行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含本数)或等值外币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及其他监管机构许可发行的人民币或外币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及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度财务资源规划与配置报告〉的议案》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中国平安非保险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十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报告向股东大会报告
十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2年度集团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年度报告〉的议案》
二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平安集团洗钱风险全面评估报告(2022)〉的议案》
二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度反保险欺诈工作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长马明哲,董事谢永林、陈心颖、姚波及蔡方方回避表决
二十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履职评价结果的议案》
二十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3年度核心人员持股计划参与情况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核心人员持股计划实施方案的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长马明哲,QY球友会app下载董事谢永林、陈心颖、姚波及蔡方方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长期服务计划实施方案的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长马明哲,董事谢永林、陈心颖及蔡方方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
三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3-2027年可持续发展规划〉的议案》
三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公司股东有关情况评估的议案》,并同意将其中所载公司2022年度大股东情况评估结果向股东大会通报
三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度董事履职工作报告及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向股东大会报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度履职的具体情况请见本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十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回购A股股份、减少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欧阳辉先生自2017年8月起出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至2023年8月任期即将满6年。为保证本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经过全面深入考察,拟推荐王广谦先生接替欧阳辉先生出任本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王广谦先生,67岁,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中国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现代金融学会副会长。王先生曾任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现中央财经大学)副院长,以及中央财经大学副校长、校长。王先生获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
王广谦先生出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尚须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以及取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董事任职资格后方可生效。在王广谦先生出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生效之前,欧阳辉先生仍将继续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相关职责。
本公司董事会决议于2023年5月12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3年5月4日A股交易结束后当天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以及于2023年5月4日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H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证券代码:601318 证券简称:中国平安 公告编号:临2023-009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23年3月1日发出,会议于2023年3月15日在深圳市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会议有效行使表决权票数5票。本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本公司监事会主席孙建一主持,与会监事经充分讨论,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3)未发现参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通过检视《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所载的本公司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及利润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本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认为董事会严格执行了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严格履行了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按归母净利润计算的2022年全年现金分红比例超出本公司2021年至2023年度利润分配计划的区间(原则上为相关年度归母净利润的20%-40%),但保持了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可使全体股东获得持续、稳定、合理的回报;
(5)通过审阅《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因执行中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有关规定所涉及的保险合同准备金会计估计变更相关内容,认为本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并基于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得信息所作出的本项会计估计变更是合理的,并同意本公司对本项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2年度集团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的议案》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平安集团洗钱风险全面评估报告(2022)〉的议案》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年度报告〉的议案》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度反保险欺诈工作情况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度董事履职评价结果的议案》,并同意将评价结果向股东大会报告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度监事履职评价结果的议案》,并同意将评价结果向股东大会报告
证券代码:601318 证券简称:中国平安 公告编号:临2023-011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本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派发本公司2022年末期股息每股现金人民币1.5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至2023年度。
● 本次末期股息派发的实际总额将以本次股息派发A股股东股权登记日实际有权参与股数为准计算。以下预期时间表仅为暂定日期,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予以明确:
●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待本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公司2022年度中国会计准则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人民币837.74亿元,母公司净利润均为人民币638.61亿元。根据《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在确定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额时,应当按照母公司中国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净利润的百分之十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同时规定,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经过上述利润分配,并结转上年度未分配利润后,按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母公司财务报表的未分配利润孰低确定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288.95亿元。
基于本公司营运利润持续增长以及对未来前景充满信心,董事会建议:2022年末期股息为每股现金人民币1.50元(含税),加上已派发的2022年中期股息每股现金人民币0.92元(含税),2022年全年股息为每股现金人民币2.42元(含税),同比增长1.7%。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截至本次股息派发A股股东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本公司A股股份不参与本次股息派发。本次末期股息派发的实际总额将以本次股息派发A股股东股权登记日有权参与总股数为准计算,若根据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的总股本18,280,241,410股扣除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本公司A股股份172,599,415股计算,2022年末期股息派发总额预计为人民币27,161,462,992.50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按归母净利润计算的公司2022年全年现金分红比例超出公司2021年-2023年度利润分配计划的区间(原则上为相关年度归母净利润的20%-40%),但保持了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可使全体股东获得持续、稳定、合理的回报。本次末期股息派发对本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无重大影响,股息派发后本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扣除2022年末期股息后,本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至2023年度,本公司未分配利润主要作为内生资本留存,以维持合理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水平,并用于向下属子公司注资,支持下属子公司业务发展以获得稳健的股东回报,同时维持子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或资本充足率在合理水平。
本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本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且清晰,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审议程序的规定。公司按归母净利润计算的2022年全年现金分红比例超出公司2021年至2023年度利润分配计划的区间(原则上为相关年度归母净利润的20%-40%),但保持了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充分保护了包括中小投资者在内的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公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相应信息披露。公司按归母净利润计算的2022年全年现金分红比例超出公司2021年至2023年度利润分配计划的区间(原则上为相关年度归母净利润的20%-40%),但保持了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可使全体股东获得持续、稳定、合理的回报。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本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本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分别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A股股份的方案(以下简称“2019年A股回购方案”),本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本公司A股股份70,006,803股。2019年A股回购方案实施的具体情况请见本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的实施结果公告》。
本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回购A股股份、减少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本公司注销根据2019年A股回购方案回购的70,006,803股A股股份(以下简称“本次注销”),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本次注销完成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中股份结构及注册资本相关条款拟相应修订(以下简称“本次修订”)。本次修订的详细情况请见附件。
2019年A股回购方案中已授权本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A股回购的实施方案及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A股的用途、后续注销安排等;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执行董事全权办理回购A股的具体实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进行修改,并办理相关监管报备工作。因此,本次修订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注销完成后,本公司将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本次修订的事后报告程序。
证券代码:601318 证券简称:中国平安 公告编号:临2023-014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分别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A股股份的方案(以下简称“2019年A股回购方案”),本公司拟使用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均包含本数)的自有资金回购本公司A股股份,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本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的长期服务计划。本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实施完成2019年A股回购方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本公司A股股份70,006,80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38296%,支付的资金总额合计人民币5,993,765,118.20元(不含交易费用),最低成交价格为人民币79.27元/股,最高成交价格为人民币91.43元/股,回购均价为人民币85.62元/股。2019年A股回购方案的具体内容及其实施情况请见本公司分别于2019年4月30日、2020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临2019-017)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的实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39)。
本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回购A股股份、减少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本公司注销根据2019年A股回购方案回购的70,006,803股A股股份,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2)。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及股本总数将相应核减(以下简称“本次减少注册资本”)。
2019年A股回购方案中已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A股回购的实施方案及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A股的用途、后续注销安排等,因此,本次减少注册资本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公司特此发布通知债权人公告。
本公司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可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本公司申报上述要求,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本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本公司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申报,债权申报联系方式如下:
8、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以传真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