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信托”并非规范的法律概念。该概念在2018年中国信托业年会上被首次提出,在2020年5月发布的《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中又有进一步规定。由于后者并非生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只有参考意义,这里首先对征求意见稿中传递出的信息进行初步解读。
第一,征求意见稿主要从消极方面界定“服务信托不是什么”。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服务信托不适用该文件中关于资金信托的规范,但之后在征求意见稿的答记者问中又指出:“对于以受托服务为主要服务内容的信托业务,无论其信托财产是否为资金形式,均不再纳入资金信托”。这说明,服务信托可以是资金信托,但不是过去信托公司比较依赖的消极型、通道型、债权融资型的资金信托。
第二,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服务信托是什么”的正面界定具有一定参考价值。其中规定,“服务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运用其在账户管理、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等方面的制度优势和服务能力,为委托人提供除资产管理服务以外的资产流转,资金结算,财产监督、保障、传承、分配等受托服务的信托业务”。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传统的通道类资金信托,也部分具有上述的“账户管理、财产独立和风险隔离”和“资产流转,资金结算,财产监督”的功能,传统业务和服务信托之间只有量的区别而无质的区别。征求意见稿强调,服务信托的服务功能远远大于通道类融资业务或者影子银行业务,而正是后者制约了我国信托业回归本源业务。无法回避的问题是,信托机构为金融机构,即使在服务信托中也无法排除其资金管理的功能,例如,在非常明确的服务信托——家族信托中,虽然更重视“保障、传承、分配”功能,但一定的资金管理功能仍然必不可少。反过来,传统的融资信托也具有一定的服务属性,差异只在于其服务的重点是委托人还是融资方而已。
第三,征求意见稿的答记者问中列举了服务信托的典型类型。据此,服务信托至少包括家族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企业年金信托、慈善信托及其他监管部门认可的信托类型。下面根据实务中对服务信托的需求,整理出潜在的服务信托类型。
慈善信托是毫无争议的典型服务信托。这种信托和传统的通道类信托不同,所有信托财产都用于信托文件所确定的慈善目的,只在信托存续期间、作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之一,可能会对第三人提供融资。在2016年《慈善法》之后,我国慈善信托事业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未来仍有很大发展空间。
征求意见稿中列举了企业年金信托,但企业年金信托只是广义养老金信托的部分内容。广义的养老金信托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基本养老金信托。根据《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强制性养老金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之一环。基本养老保险目前全面涵盖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在内的所有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在募集和保障方面采取保险机制,但是在基金管理方面,还是应当以信托原理理顺各参与方的角色定位。第二,单位年金信托,包括企业年金、事业年金和机关年金信托等。单位年金具有自愿性,是基本养老金的有益补充。第三,个人年金信托。完全由个人选择加入的年金计划,目前还较少见。养老金信托等具有一定社会功能的信托和慈善信托都可归属于“社会信托”,应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待遇,如何设置这种优惠待遇值得探讨。
目前已经有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介入物业服务之中,利用其资产流转,资金结算,财产监督、保障方面的功能,理顺物业和业主关系,这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另外,2007年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在事实上已确立公共维修资金的信托基金性质;而财政部在2020年4月20日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在会计核算上进一步落实了该资金的信托财产性质,使得用信托制来理顺专项维修基金管理体制变得更具有可操作性。如果能运用信托法所提供的机制理顺住宅专项基金管理体制,很多棘手问题——所有人无法参与管理问题、政府部门的定位问题、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管理人的责权义问题均可迎刃而解。
住房公积金基金在性质上完全符合信托的概念,应运用信托制度对住房公积金基金的管理体制进行变革。
中国银保监会的“37号文”把家族信托定义为:“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族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庭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1]。家族信托作为代表性的本源信托业务,其服务信托的属性是毋庸置疑的。
资产证券化信托也是典型的服务信托,它为投融资双方提供了一个简洁高效的制度框架。不过,人们对资产证券化信托中的受托人很少有非常主动的资产管理要求,由此可以看出,是否主动管理也并非区分服务信托和传统资金信托的标准。
在教育培训、美容、健身、餐饮、共享单车等领域,都存在着大量预付费的操作,商家收取预付款之后卷款“跑路”的事例屡见不鲜。如果信托机制介入这些领域,对商家和消费者都是一个福音。为了避免商家卷钱“跑路”,也为了明确各方主体对于押金的权利和义务,似应强制要求运营商将相关的押金托管,建立一种消费者保护信托的机制。信托制度基于信任,也能反过来构建信任。
2021年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聚焦研究扎实促进共同富裕问题,研究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做好金融稳定发展工作问题。会议再提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理论上,第一次分配发生在私人形成的“市场之地”,第二次分配发生在政府主导的“政府公域”,第三次分配主要出现在“社会领域”,服务信托能够在整个三次分配领域都发挥重要作用。其中,家族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员工持股信托等都属于首次分配领域;慈善信托很显然属于第三次分配领域;养老金信托等则是和第二次分配密切联系的机制。物业服务相关信托、住房公积金信托、其他公共基金信托和预付款信托则处于第二次和第三次分配机制之间。
可以说,信托所提供的破产隔离、专业管理和信义义务约束等功能,对于社会财富的三次分配而言,都属于赋能性的促进力量,服务信托将为我国共同富裕社会的建成做出突出的贡献。
注:[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管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2018年8月17日)
(该文章首发自《信登通讯》2021年第1期,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平台立场无关。)QY球友会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