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服务信托是为委托人量身定制的受托服务,其中财富管理服务信托是专门为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提供的信托服务。财富管理服务信托项下7个业务品种中,家族信托与家庭服务信托虽然外形相似,实则各有千秋哦。
家族信托与家庭服务信托委托人除可以是单一自然人外,家族信托还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亲属共同委托,家庭服务信托可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委托。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在《民法典》中已经清晰列明。《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由此可见,就范围而言,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故家族信托委托人范围大于家庭服务信托,可接受除家庭成员之外的其他亲属作为委托人。
家族信托受益人应当为委托人或者其亲属,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涉及公益慈善安排的,受益人可以包括公益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相较于银保监会此前发布的《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规定家族信托受益人应为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通知》规定的受益人范围有所扩大。《通知》没有对家庭服务信托的受益人作专门规定,按照资产服务信托的受益类型,家庭服务信托既可是自益也可是他益。
根据《通知》规定,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为信托公司,但家庭服务信托的受托人应为“符合相关条件”的信托公司。后续有待根据监管部门发布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相关条件”具体要求。
信托公司开展家族信托业务,应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为委托人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尽管家庭服务信托未对信托目的作明确规定,但要求信托公司应为委托人提供风险隔离、财富保护和分配等服务。从《通知》精神来看,这两类业务品种均应以家庭财富管理和传承为目的。
家族信托初始设立时实收信托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家庭服务信托初始设立时实收信托应当不低于100万元,且期限不低于5年。故家庭服务信托虽然初始设立门槛较低,但存在期限较长的限制。
家庭服务信托的投资范围限于以同业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股票为最终投资标的的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家族信托目前投资范围没有限制。故就投资范围而言,家族信托更为灵活。
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从法规精神而言,不论家族信托还是家庭服务信托,信托公司均应回归信托本源,根据委托人需求为其量身定制专业信托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