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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球友会登录五大服务信托缓解实体经济痛点
发布时间:2023-03-16
 服务信托利用了信托制度在所有权及收益权分离重构、财产独立性及风险隔离上的独特优势,创新社会治理服务,优化家族财富传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服务信托与实体经济的关系上讲,服务信托业务在缓解实体经济痛点、难点问题中发挥重要作用,间接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在服务信托业务中,信托公司主要提供托管、运营等管理服务,而非投资理财(或融资)决策或顾问服务。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客运、酒店、餐饮及健身中心

  服务信托利用了信托制度在所有权及收益权分离重构、财产独立性及风险隔离上的独特优势,创新社会治理服务,优化家族财富传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服务信托与实体经济的关系上讲,服务信托业务在缓解实体经济痛点、难点问题中发挥重要作用,间接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在服务信托业务中,信托公司主要提供托管、运营等管理服务,而非投资理财(或融资)决策或顾问服务。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客运、酒店、餐饮及健身中心等消费领域广泛推出以礼券、磁卡、芯片卡、电子券等各种形式预先收取款项的消费形态,消费者预先支付款项、再递延获取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预收款信托将信托关系与更多的场景结合起来,有利于保障消费者权益、降低交易风险,满足了广大的潜在需求。

  由于政策支持不足,我国当前预收款信托尚不发达,信托部主任赖秀福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中建议进一步强化信托机制在涉众性社会资金管理方面的推广应用,使之成为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有益工具,未来信托机制在涉众资金管理领域的应用将越来越广泛。

  台湾地区的预收款信托包括礼券预收款信托、预售房买卖价金信托、生前契约预收款信托、预售屋不动产开发信托等,并随着应用场景的拓展不断发展,值得借鉴。

  ➤ 礼券预收款信托,指发行礼券的业者(委托人)在礼券发行前或发行时(依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不同而有不同的规定),将预计发行礼券面额的总金额信托于受托银行(受托人),双方签订信托契约,由受托银行依该信托契约约定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

  制度支持:台湾地区的经济部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障,依消费者保护法第17条第1项规定,于2006年10月1日修订“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要求发行礼券业者必须在信托、银行履约保证、同业互保、公会连保、其他经经济部许可并经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同意的履约保证方式等五种机制中任选一项以保障消费者权益,并自民国2007年4月1日起实施。

  ➤ 预售房买卖价金信托,预售房指已有建造执照、尚未建造完成,以将来完成的建筑物为交易目标,消费者购买后须依工程进度支付款项,且仅在房屋建造完成时获得请求移转所有权的权利,所承担的风险较大。预售房价金信托的架构为:卖方(即建商或合建双方)与受托人(银行)签订信托契约并设立专款专用账户,由受托人于信托契约存续期间按信托契约约定办理工程款交付、缴纳各项税费等资金控管事宜。预售屋价金信托性质上属金钱的信托,其目的在于确保买方所缴纳价金之专款专用,使其信托之价金仅能用于建案,避免价金遭卖方挪为其他非该建案目的之使用,而增加建案无法完工之风险。

  制度支持:台湾地区内政部为建立预售房交易安全机制,保障消费者权益,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预售房履约保证机制,其中预售房价金信托为主管机关所规定的履约保证方式之一。具体规定为“本预售屋将价金交付信托,由___(金融机构)负责承作,设立专款专用账户,并由受托机构于信托存续期间,按信托契约约定办理工程款交付、缴纳各项税费等资金控管事宜”;“前项信托之受益人为卖方(即建方或合建双方)而非买方,受托人系受托为卖方而非为买方管理信托财产,但卖方无法依约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权归属于买方”。

  ➤ 生前契约预收款信托,指消费者与殡葬礼仪服务业者签订生前殡葬服务契约,殡葬业者必须将其自消费者预先收取费用之75%信托予受托银行,由受托银行依信托契约约定进行管理或处分。

  制度支持:为规范殡葬业销售生前契约商品市场,并保障消费者权益,台湾地区内政部于2002年7月17日公布施行《殡葬管理条例》,规定与消费者签订生前殡葬服务契约的殡葬礼仪服务业者须具备一定的规模:1.具备礼仪服务能力之殡葬服务业;2.实收资本额达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上;3.最近三年内平均税后损益无亏损;4.于其服务范围所及直辖市、县(市)均置有专任服务人员,且在条例中规定,若有预先收取费用者,应将该费用的75%依信托本旨交付信托业管理,该强制信托措施自2003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施行。

  ➤ 预售屋不动产开发信托,是以开发不动产及预售为目的的信托,交易结构为:建造商(委托人)与信托业者(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将土地及建造资金交付信托,设立专款专用账户,由受托人于信托契约存续期间按信托契约约定办理履约管理,并将兴建资金依工程进度支付信托契约所约定有关完成兴建开发、管理销售及处理信托事务所需一切支出,且该兴建资金不得供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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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售屋不动产开发信托可确保兴建资金依工程进度专款专用,避免建商因财务危机或其他因素挪用兴建资金,以促进建造顺利完工,保障消费者权益;且交付信托尚可确保资产完整性,避免在兴建期间被建商或地主任意处分或遭其债权人强制执行而拍定于第三人,以致建案无法完成,对于预售屋买方权益保障具有重要的作用。

  制度支持:预售屋不动产开发信托依台湾地区内政部2010年12月29日公告指出,由建造商将土地及兴建资金信托于某金融机构或经政府许可的信托业者执行履约管理,兴建资金应依工程进度专款专用。

  中国是世界上唯一老年人口超过1亿人的国家,且老龄人口数目正在以每年3%以上的速度快速增长。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2.49亿,占总人口的17.9%。国家统计局数据指出,中国老年人口将在2050年达到最大峰值4.37亿人,对应人口占比为31.2%,养老市场空间广阔。

  养老服务信托有助于老龄化群体财产分配及消费意愿的实现。首先,信托关系为用户提供资金保管功能,信托财产具有法定独立性,避免因道德信用风险造成的委托人资金损失。其次,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制度,最契合单务契约中的遗嘱关系,信托关系生效,则受托人严格执行委托人指令,确保遗嘱标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意愿分配。最后,老年用户作为一类消费群体,消费标的涉及健康、医疗、养老、临终关怀等,账户服务信托可为用户实现一个账户管理多场景下的权益,并与场景方实现系统对接,共同为用户提供产品选购、支付、行权服务。目前已有信托公司推出整合养老服务需求的服务信托业务,与养老产业公司合作,为客户提供殡仪服务、陵园墓葬服务,或者引入高端医疗、社区养老、遗嘱传承等服务,发展空间比较广阔。

  年金信托主要是指企业以企业年金作为信托资产,委托信托机构进行管理经营,职工退休后获得相应收益的一种信托形式。从业务结构上看,年金信托中,委托人将计提的年金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把年金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对年金进行管理和处分,从而实现年金的保值、增值,并在受益人符合规定条件时对其发放年金。

  年金信托是境外信托机构的重要业务类型,据英国IFSL研究报告显示,全球养老基金资产规模超过三百万亿美元,60%以上为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约为12%。而我国养老基金以保险资产为配置主体,占比约为90%,信托公司参与较少。

  我国企业年金管理涉及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四类机构主体由人社部统一认定,采用资格管理制。对信托公司而言,积极参与企业年金市场,可以有效实现“双赢”目的。一方面,信托公司参与企业年金市场不仅可以获得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资金,还能更好地发挥自身跨市场配置投资的制度优势,提升企业年金的回报效益。另一方面,对于广大职工而言,企业年金作为信托财产具有资产独立和风险隔离等法律属性,一旦交付信托公司,将不受信托公司和委托人(企业)财务状况恶化甚至破产的不利影响,有效确保了企业年金的安全性。

  信托公司从事年金信托业务具有制度优势,其特有的财产运用、管理与分配制度契合年金信托需求。我国的信托公司在深入了解客户需求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信托制度特有的资产隔离、受益人保护及税收筹划等功能,先后开发包括企业年金、薪酬福利信托计划、员工国内及海外持股在内的一系列信托型养老与薪酬福利金融产品,帮助企业解决现有管理方式存在的资产所有权不明、账户管理不清及多重纳税等多方面的问题,成为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综合服务方面的专业机构。

  证券投资信托是指委托人交付资金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指定的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将信托资金投资于多种有价证券的信托服务。受托人提供的信托服务主要包括:开户/建账/会计、财产保管/登记、交易、执行监督、结算/清算、估值、权益登记/分配、信息披露、业绩归因、合同保管等服务。

  从发达国家及地区的经验来看,无论是美国的集合信托基金,还是日本的证券投资信托,其业务规模均较大,且主要以提供托管运营服务为主,信托机构自主进行投资决策的比重非常小,投资决策多由委托人指定的专业机构承担。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私募投资基金无论是数量还是规模均不断增加。资管新规要求资管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对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均提出较高要求,而大量中小私募机构往往信息系统建设相对薄弱,中后台运营服务能力相对薄弱,加之自身企业信用度不高,外包证券投资运营服务需求不断增加。

  在中国私人财富急剧膨胀趋势下,伴随改革开放起家的“富一代”正在或即将面临着在完成财富原始积累后如何对已经取得的财富做出长远规划或者安排财富传承,这意味着大量高净值人士尤其是民营企业家将面临个人财富和企业传承的问题,而这也日益催热了家族信托备受关注。家族信托具有独特的优势,具体表现在信息保密、资产保障、税务筹划、传承计划四个方面:

  信息保密。家族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管理和运用都以受托人的名义进行,除特殊情况外,受托人没有权力向外界披露信托财产的运营情况。而且使用家族信托时,在委托人去世前,财产已完成转移,避免了遗产认证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信托财产原来的所有人隐藏到信托安排背后,从而达到合法保密的目的。

  资产保障。由于大部分高净值客户均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而且通常个人资产和企业资产并不能清楚区分。当企业面临债务危机时,其个人资产往往也成了债务追偿对象。而家族信托财产是独立的,信托财产名义上属于受托人,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其他财产相隔离。因此委托人的任何变故都不影响信托财产的存在,受益人通过家族信托的受益权获得利益。这样一方面债权人无权对信托财产进行追索(除非信托财产为非法所得),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对家族财富可能产生的重大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委托人的家人将财富在短期内挥霍一空。最为重要的是通过家族信托,受益人以外的其他人无法通过法庭判决来争夺遗产,从而避免了相关法律纠纷。当然要实现这一点目的,需要提前规划,等到财产将要被追索或冻结前再设立信托已为时已晚。

  税务筹划。基于英美法系的概念,信托资产一旦转入,该资产的法定所有人便由委托人变成受托人,因而后者必须承担该资产相关的一切义务(如维护、修缮、以及纳税等)。因此,在设立信托时,可以选择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库克群岛等几乎零税率的离岸地(免税天堂)来设立信托,并由注册在这些离岸地的受托人来管理信托,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传承计划。由于高净值客户多数为企业主,因而其传承计划通常包含家族财富的传承以及家族企业的传承两个方面。对于财富传承而言,设立家族信托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可以预防家族财富的主要创造者突然去世或失去劳动能力而给家族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家族财富创造者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灵活地约定各项条款包含信托期限、收益分配条件和方式,以及财产处置方式等。另外,高净值客户设立信托则可保证无论委托人或其配偶再婚多少次,家族财产受益人都只能是其子女或其他指定的受益人。除了财富的传承外,高净值客户更需要对其家族企业进行传承,更期望在有生之年实现高效、平稳的家族股权转移和管理,并尽量避免无谓的股权结构变动,防止股权传承导致不合格股东进入企业。在美国,很多家族企业都由家族信托经营管理或由其持有股权,从而确保家族成员对公司的控制权,实现股权结构的稳定、排除不合格股东;同时,引入对企业发展有巨大帮助的外部经理人管理企业事务,实现家族事业的基业长青。事实上,受益于家族信托,全球财富500强排行榜上至少有一半的公司,其最初创始人的后代仍拥有较大线的企业以家族信托形式控股,具体如下表所示:

  慈善信托作为一种新型慈善方式,将信托与慈善相结合,一方面为慈善组织、企业家参与慈善事业提供更充分、多元的运作方式;另一方面,融入信托制度灵活、高效、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共同为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信托公司+慈善组织”共同合作则有利于双方各司其职,常见的职责分工为,慈善组织负责慈善项目实施与管理,信托公司负责闲置信托财产投资管理,实现闲置慈善资金的保值增值。信托公司在资金募集方面的优势也有利于为慈善信托提供广泛的资金来源。慈善信托具备信托财产独立、运行成本低、永续性等特征,信托公司可以充分发挥信托制度安排优势与资产管理、财富管理能力,使慈善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慈善事业提供增量。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整个协调机制中处于核心位置,从发起设立慈善信托,至确认信托监察人、法律顾问、公益项目顾问等其他参与方,信托公司需要严格履行信托财产管理职责,并保持慈善信托的投资运作的自主性和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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