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资金信托、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相互关系而言,三者的共性都是指受托人提供的信托服务。
一、服务信托也是信托服务的一种,讨论服务信托不能脱离基本的信托关系,仍然需要遵循信托法律关系的基本架构和制度安排,不能超越信托关系和信托服务的范围而泛化服务信托的外延。
二、服务信托的判断标准既不是信托财产的形式,也不是特定信托目的的指向,而是取决于受托人的受托内容和信托财产管理方式,聚焦受托人的受托行为。
因此,服务信托是以信托关系为基础,受托人提供的可量化、可评价、可复制、可监管的受托服务。
一类是聚焦委托人意愿,帮助其实现信托利益的受托服务,例如家族信托、遗嘱信托、表决权信托、员工持股信托等类型;
一类是聚焦信托财产,受托人发挥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制度优势,运用信托账户功能,提供信托财产的托管、配置、结算、分配等非投融资功能的受托服务,例如资产证券化载体及服务、账户托管以及针对保险金、养老金、企业年金的信托账户管理等业务类型。
服务信托本身就是开放的体系,具有导向性、过渡性、开放性特征,不是单一的业务类型能全面涵盖的。
导向性是指:服务信托是轻资产、重服务,有别于资金信托等理财及投融资目的的重资产业务,鼓励信托公司从简单的贷款融资类信托业务向聚焦受托服务的专业化和主动管理业务方向提升,不仅是信托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展业方向,也是契合防控金融风险的严监管背景下,信托监管部门倡导信托公司转型发展的重要方向。
过渡性是指:服务信托的商业模式现阶段仍处于初步的研究探索和实践验证阶段,成熟的服务信托理念和可复制的业务模式尚未形成,信托公司对传统业务的路径依赖需要一定时间的调整期,服务信托探索需要相当长的过渡成长期,才能与理财信托实现均衡发展。
开放性是指:服务信托的内容不断拓展,受托人服务能力的边界也在不断提升,呈现动态开放趋势。服务信托的开放性具体包括,基于客户需求导向的服务对象开放;基于信托功能拓展的服务内容开放;基于信托科技运用的服务方式开放;基于专业化和整合服务均衡发展的服务能力开放。例如,适应我国老龄化社会加速进程的养老信托、适应我国知识成果转化服务的知识产权信托、适应我国民生改善服务特殊需求群体的特殊关爱信托等,均是在回应特定社会需求过程中的服务信托探索创新。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