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日,尤某成为某保险公司的签约保险营销员,与公司签订《千里马计划》《人才引进协议》等保险代理合同,明确约定尤某定级为资深业务经理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千里马专案计划所享有的展业奖金等支持费用,同时规定尤某必须达到的最低业绩考核标准。合同签订后,尤某组建保险团队正式开展工作,在领取共计461859元千里马专案计划展业奖金后,未能依约履行作为资深业务经理的职责,所辖保险团队的业绩低于考核最低续保率指标,故保险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并退还所有支持费用461859元。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及尤某实际从事的业务工作可知双方系成立保险代理QY球友会app下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各自履行义务。经法院查明,保险公司支付尤某461859元千里马专案计划支持费用。2021年1至7月,尤某所辖团队承保保单均低于85%,确存在违约情形。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尤某返还所有的支持费用。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代理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虽然,保险代理合同中也会含有必须遵守保险公司规章制度等具有劳动关系的条例,但本质上保险代理人是依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属于其达到保险公司的业绩考核标准的劳务报酬所得,而非劳动收入,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原标题:《【五一特刊】是劳动关系,还是代理关系?保险公司的“千里马计划”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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